《江蘇省本級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體育服務暫行辦法》
2017-08-15 134 187江蘇省體育局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本級向社會組織購買公
共體育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體育局(文體局、教體局)、財政局:
現(xiàn)將《江蘇省本級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體育服務暫行辦法》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江蘇省體育局江蘇省財政廳
2014年7月2日
江蘇省本級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體育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推進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體育服務,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體育服務質量,根據(jù)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蘇政辦發(fā)〔2013〕175號)、省財政廳《省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暫行辦法》(蘇財辦〔2013〕2號)和省財政廳省民政廳《關于推進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的實施意見》(蘇社管〔2014〕5號)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體育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體育服務,是指通過政府采購的規(guī)范程序,把省本級向社會公眾提供的部分公共體育服務事項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擔,并根據(jù)服務數(shù)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的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方式。
第三條 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體育服務應當遵循有序推進、預算約束、公開透明、注重績效、權責明確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省體育局負責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組織實施。
省財政廳負責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指導、監(jiān)督。
第五條 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體育服務的主體(下簡稱購買主體)是省體育局及其承擔行政管理職能或公益服務職能的直屬事業(yè)單位。
第六條 承接提供公共體育服務的社會組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應當是在民政部門登記或經(jīng)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婪ǖ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評估等級3A以上優(yōu)先;
?。ǘ┚哂型晟频膬炔抗芾碇贫?;
?。ㄈ┆毩⒔ㄙ~,有規(guī)范的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
?。ㄋ模┰趨⒓痈偁幥叭陜葲]有重大違法記錄,社會信譽及運作狀況良好;
?。ㄎ澹┠軌蛱峁┕搀w育服務所必需的場所、設備,擁有一支能夠熟練掌握和靈活運用社會體育工作知識、方法和技能的專業(yè)團隊,有較強的體育公益項目運營管理經(jīng)驗;
?。┚邆滟徺I主體提出的其他專業(yè)方面資質要求;
?。ㄆ撸┓伞⒎ㄒ?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購買公共體育服務的主要內容有:
?。ㄒ唬╅_展群眾體育活動和青少年體育活動;
?。ǘ┙M織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社會體育指導員等培訓;
(三)國民體質檢測與健身指導;
?。ㄋ模w育公益宣傳;
?。ㄎ澹┢渌m宜由社會組織承擔的公共體育服務事項。
第八條? 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體育服務事項凡是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應納入政府采購的范疇,按照政府采購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
年度購買公共體育服務的事項由省體育局發(fā)布,并隨著公共體育服務需求變化逐步調整。
第九條? 根據(jù)政府采購的有關規(guī)定,由購買主體立足實際需求和初步意向選擇確定購買方式。
?。ㄒ唬┒ㄏ蛭小T谇捌谟幸欢ê献骰A或者具備承接條件并且有一定規(guī)模影響的社會組織中選擇一家,以定向投標邀請、達標擇優(yōu)選用方式購買,一般用于續(xù)簽,或標的金額不大、實施期限較短的項目。
?。ǘ┯邢薷偁?。在前期有一定合作基礎或者具備承接條件并且有一定規(guī)模影響的社會組織中選擇數(shù)家,以有限投標邀請、競爭擇優(yōu)選用方式購買。
?。ㄈ┕_招標。面向各社會組織,凡符合資質條件的均可投標,以公開競爭、擇優(yōu)選用方式購買。納入政府采購項目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采取公開招標方式。
第十條 確定承接主體后,購買主體應及時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范圍、標的、數(shù)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嚴禁轉包、分包行為。
第十一條? 購買公共體育服務的支付金額有以下類型:
?。ㄒ唬┤~購買。全額支付被委托社會組織實施公益服務項目的各類支出。
(二)成本購買。支付社會組織開展公益服務項目的活動成本,包括人工、耗材、交通、宣傳、培訓等費用。
?。ㄈ┢渌?。包括定額補助、以獎代補等其他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
第十二條? 凡需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體育服務的事項應納入部門預算,對突發(fā)性應急事項須經(jīng)財政部門批復后執(zhí)行。
第十三條? 購買公共體育服務的資金按照財政部門預算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要求執(zhí)行。承接主體要對項目資金單獨核算、??顚S?。
第十四條? 購買公共體育服務的事項資金接受內部審計、外部審計以及財政部門的績效評價、監(jiān)督檢查,并及時公開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項目完成后,購買主體根據(jù)制定的績效目標和評價指標開展績效自評價工作,評價結果作為次年省本級購買公共體育服務的重要參考。評價不合格的按規(guī)定記入其誠信檔案。
第十六條? 承接主體需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獨立實施,按期完成。對擅自轉包、分包的,以及因承接主體原因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完成合同的,按不良行為記入其誠信檔案。
第十七條? 各市、縣(市、區(qū))體育部門、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體育服務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體育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執(zhí)行。
江蘇省本級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體育服務目錄
信息公開類別:主動公開抄送:無錫市體育場館和訓練管理中心
江蘇省財政廳辦公室 ?2014年7月3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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